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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     来源:     点击:

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东北林业大学)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部印发的《教育部开放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08] 3号)和《国家开放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8] 531号),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该《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 (东北林业大学) (以下简称开放室)于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立项建设。开放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向国内外从事森林植物生态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森林植物生态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开放基金的开放形式

第三条 完全由开放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需经开放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批准。

第四条 部分由开放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自带部分经费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经开放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批准。

第五条 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由开放室主任批准。

三、开放基金资助的对象及其申请条件

第六条 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科研人员,本校人员不得申报。

第七条 国内、外相关专业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开放室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自带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

四、开放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开放室在每年七月初发放“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作为申请开放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开放室受理申请报告的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0日

第十二条 申请者于8月30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申请书一式五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一起邮寄至开放室,并注明为开放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评审专用。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2-5万元/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四条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或结题报告 (一式五份)。

五、开放基金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开放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课题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课题与同类研究属低水平重复;

4.申请者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5. 申请人属于开放室及本校的人员(包括老师、在职学生)。

第十七条 开放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具有研究价值且评审专家均同意资助的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并交本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确定资助额度,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六、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八条 开放室每年度对基金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计划,并于每年度七月初提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研究计划、中期汇报、进展报告及工作无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开放室将予以警告,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开放室将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在课题年度进展汇报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课题进展缓慢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补救措施,经开放室确定非人为原因造成课题进展迟缓的可适当延长课题结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向开放室报送结题相关资料,由开放室统一归档;开放室聘请的专家组将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下一次申请项目过程中会给予优先考虑。向开放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及检索报告,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测试/化验/计算/分析费、实验费、消耗品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与论文的打印复制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物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东北林业大学)”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4.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5.实验室公共性开支、水电费、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与折旧费、业务管理费等。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6.实验室学生科研津贴、雇佣临时工费用等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2%。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

1.课题经费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经费的50%,第二次年划拨经费的50%。

2.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研究课题,开放室将中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4. 对于自带科研经费和课题的客座人员来开放室工作,须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一次性汇至开放室,并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费用开支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核算,对于一些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由开放室统一支付(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和课题结束时,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明细表。结余经费的处置按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1. 完全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收回,用于开放室其它开放课题。

2. 部分由开放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照资助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留用。

3. 完全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退回申请者所在单位。

八、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开放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开放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办理。课题结题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发表以作者单位和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东北林业大学)为共同完成单位的SCI论文1篇。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第一标注均应为“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开放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Forest Plant Ecology,Ministry of Educatio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对于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工作在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森林植物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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